2022-10-17 3528
一、辦理依據
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(1998 年國務院令第 250 號)第二十一條: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、注銷備案:(一)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的;(二)自行解散的;(三)分立、合并的;(四)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。
二、辦理條件
(一)按照章程規(guī)定,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通過注銷決議;
(二)成立清算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;
(三)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三、辦理材料
(一)注銷登記申請書(寫明注銷的原因、清算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;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);
(二)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(明確同意注銷并認可清算結果和剩余財產的處理;直接登記類的不提交);
(三)《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申請表》;
(四)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(清算小組成員簽字);
(五)債權債務和剩余財產處理情況報告(加蓋社會團體公章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);
(六)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;
(七)依照章程規(guī)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的會議紀要(加蓋公章);
(八)在公開發(fā)行并覆蓋全省范圍的報刊上刊登債權債務公告(提交報紙原件);
(九)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正副本。
四、受理時間
法定工作日:上午9:00-12:00 ,下午2:00-5:00
五、辦理時限
(一)法定時限:20 個工作日;
(二)承諾時限:3 個工作日。
六、辦理地址
宜賓市翠屏區(qū)政務服務中心民政局窗口
七、辦理流程